明星代言不是法外之地
编者按: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Vista氢商业(ID:Qingshangye666),作者:嘴嘴,创业邦经授权发布。
又有明星因为代言翻车了。
12月26日,针对违法代言保健品“日加满”广告事件,演员潘粤明在个人微博进行道歉,其工作室也发布了相应致歉信。此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潘粤明因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没收违法所得约25.8万元,罚款约25.8万元,合计约51.6万元。
该事件虽然不像“微商教母”张庭TST庭秘密品牌事件引发全网争议,但也引得不少网友关注,微博话题#潘粤明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罚#随着新闻曝光登上热搜,目前阅读量达2.6亿。
不过,与此前网友一边倒批判明星代言事件不同的是,对于潘粤明的此次翻车,网友评论呈现出两极化。一种是对潘粤明翻车的批评,“现在艺人公司为了挣钱啥都不管了,啥广告都接,圈钱无下限。”;一种则是对本次事件违法性质的明确,“是广告语不规范,违反了广告法,并不是代言了违法产品。”
据悉,本次潘粤明代言广告主要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保健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构成违法代言广告行为。
潘粤明代言了啥?据了解,潘粤明此次翻车与一款叫做“日加满”的饮品有关。去年3月,潘粤明为该品牌产品拍摄了视频、图片作为商业推广物料。在相关视频中,他手持相关产品,并配广告词“我需要巨大的能量,加满身心。缓解疲劳,增强免疫力,日加满随时为我补充能量”等。除此之外,视频中显著标明“日加满品牌挚友 潘粤明”。
2021年6月8日-7月22日,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先后在抖音、微博、小红书企业账号等各网络平台发布上述视频,均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目前,小红书已搜索不到该品牌相关信息,其他社交平台和电商平台尚正常。
在不同平台搜索“日加满”后的显示画面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潘粤明代言的日加满饮品属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41476”,此前该产品由上海东铪进行销售。根据《广告法》,保健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这是本次潘粤明代言行为的违法之处。
不过,由于上述广告发布持续时间短,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潘粤明被没收违法所得约25.8万元,处以一倍罚款约25.8万元,合计近51.6万元。此外,东铪公司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被罚款 112. 万元。
图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从法律层面看,在罚款数上,此次潘粤明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的行为情节较轻。此外,与景甜代言被罚事件相比,二者的处罚依据不同,个人认为潘粤明大概率不会被‘禁业’。”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淙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下一个会是谁?”“明星连这点常识都没有吗?”
商业代言是明星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但翻车事件却屡见不鲜。根据南方都市报,北京和之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邢龙指出,明星代言广告翻车现象,表面上看是明星艺人的形象舆论危机,但反映出明星艺人法律意识欠缺,很多明星接广告时只看到经济利益,而忽视了需要承担的责任。
今年5月,景甜也因代言果蔬类食品广告并称其可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被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没收代言所得的252.9万元和被罚464.22万元,共计722.12万元。
据了解,景甜代言产品的所属公司,并无有效证据证实,生产的产品具有广告语中 “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的功效,该“果蔬类”食品实为普通食品。
因而,与潘粤明不同的是,景甜违反的是《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也就是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不只面临高额罚款,还可能受到“禁业三年”的处罚。对于景甜来说,此次违法事件之后,她三年内不能再接任何代言。
日剧《我的老大,我的英雄》
而此前李诞代言Ubras被罚则是因为违反了《广告法》第38条规定,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2021年,李诞在微博上发布了有关女性内衣品牌Ubras的广告,“一个让女性轻松躺赢职场的装备”“我说没有我带不了的货,你就说信不信吧”,文案内容低俗且不尊重女性,后被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约22.6万元,罚款约65.1万元,合计约87.7万元。
“(明星代言)主要的翻车点实际上集中在食品、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包括农药兽药。这些领域的重要性是无需过多解释的。”时代周报指出。
但明星代言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既然端起了这碗饭,最起码应该好好尊重一下消费者。10月31日,文旅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明星代言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