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姻纠纷造成的上市失败早已不新鲜。
作者丨胡德莉、熊孝华
编辑丨海腰
图源丨图虫创意
创业者,特别是成功创业者的婚姻,经常会引起外界极大的好奇。
贝索斯、拉里·佩奇、王微、李国庆等人的婚姻,都曾被媒体广泛报道。
与明星的婚姻不同,创业者的婚姻经常会引来各大财经类和创投类媒体的关注。
这是因为,创业者的婚姻不仅仅只是私事,财经和创投媒体的关注点也不在于八卦。
创业者的婚姻状况,对公司的经营、控制权都有着巨大影响;如果是上市公司,创业者的婚姻状况还直接影响千千万万股民的实际利益。
目前我国婚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无特别约定情况下的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公司股权是股东财产的一部分。
一旦创始人股东发生婚姻状况变动,将会导致财产争夺之战。如若处理不好,不仅影响创始人股东利益,也会影响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股东婚姻关系的稳定性直接影响到公司股权的稳定性。
创业邦联合上海锦天成(天津)律师事务所,聊聊创业者的婚姻问题。
婚姻纠纷可导致上市失败,影响市场竞争格局婚姻关系影响创始人股东及公司利益的事件数不胜数,前有土豆网因其创始人股东离婚事件导致公司上市受阻,后有赶集网因其创始人杨浩然离婚事件切断公司上市之路。
以赶集网事件为例,2004年,“北京鑫秀伟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秀伟烨”)在北京市海淀区注册设立,股东为杨浩然和其弟杨浩涌,二人各自持股50%。
鑫秀伟烨为赶集网的运营公司,成立时杨浩然已与王红艳登记结婚。
2005年3月20日,赶集网正式上线。2009年初,正值赶集网如火如荼发展之际,杨浩然妻子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0年8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财产问题另行处理。
而在美国离婚诉讼期间,杨浩然将其持有的赶集网股权赠与了弟弟。杨浩然妻子随即起诉了杨浩然及赶集网,主张该行为属恶意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应判此行为无效。
在股权转让无效案件审理期间,杨浩涌又将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赶集网副总裁刘洋。
这个时间点,正是赶集网谋求IPO上市的关键时刻,股权的频繁变更以及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不仅影响了赶集网的上市时间,也因为公司股权不稳定让很多投资者不敢轻易投资,员工对公司失去信心,最终导致上市之路中断,也是此后被竞争对手58同城收购的原因之一。
国外亦有许多相关案例,如亚马逊首席执行官贝索斯离婚案、谷歌创始人离婚案等。
杰夫·贝佐斯(Jeff Bezos)和麦肯齐(MacKenzie Bezos)
投资前应该评估创始人的婚姻风险受上述事件的影响,创始人股东的婚姻状况越来越成为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如何保持公司股权稳定也成了创始人股东必须考量的问题。
上述事件对于创业者来说,除感情问题外,另一个方面就是法律问题,即创始人股东的婚姻状况的变动对于创始人股东及公司所产生的法律风险:
从创始人股东角度来说,股权的变动将直接导致股东享有的控制权、分红权、处分权和表决权受到影响,导致创始人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受到限制。
从公司角度来说,创始人股东所持股权不稳定、丧失控制权以及离婚诉讼中可能采取的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措施,都将严重影响公司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性。另外,公司股权如不稳定,将影响公司进行正常的投资和融资,从而影响或限制公司的发展。
从投资者角度来说,为保证投资收益,通常会由公司的大股东、实控人提供担保。标的公司的大股东、实控人的婚姻状况变化,一方面可能会对标的公司的稳定性、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也可能会造成大股东、实控人的个人资产的缩水,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实际操作过程中,VC和PE在决定投资之前,一般都会对创始人的婚姻、感情情况进行调查,有效评估婚姻风险,盯紧创始人的感情风控已是大部分投资者的共识。
若调查结果显示创始人婚姻不稳定或正处在离婚流程中,夫妻财产分割没谈妥,VC和PE一般有三种处理方式:
创始人离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在投资条款、股东协议或章程中增加特殊约定,如一致行动条款或约定“若被投资人因婚姻问题改变了企业的股权结构,可以要求被投资人提供一定的现金或股权补偿”等;
2、要求创始人配偶签订承诺函,确认其对公司股权不享有任何权益,且承诺不就公司股权提出任何主张;
3、若投资者评估风险过高,则直接放弃投资。
创始人股东的婚姻情况发生变化,便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即股权的分割问题。前段时间播出的《底线》一剧中,桦符集团董事长与其配偶的离婚案件,即展示了离婚时公司股权的分割处理。
司法实践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有以下4种方式: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股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但需经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该股东的配偶才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股权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3、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另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股权变现,并对价款依法分割。
4、双方均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原则上由持有股权的一方取得股权,另一方取得相应的补偿,补偿数额以公司经评估的净资产数额为计算依据。
综上,无论是直接分割股权还是就股权变现后的价款进行分割,都将导致公司股东或控股股东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公司发展的稳定性。
也有一些极端情况,如创始人去世,但其配偶仍在,这种情况股权如何处理,谁有权继承、如何继承?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有权继承股东资格的人为“合法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母体中的胎儿以及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至于能否继承以及如何继承,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不得继承,则需将去世股东的股权价值变现给继承人;若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则需经股东会决议是否同意继承人直接继受股东资格。
建议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提前约定继承人是否可获得股东资格,若不能获得股东资格,应该以何种方式予以变现。
律师建议综上,为了保障各方利益,避免法律风险,创业者对于夫妻财产问题进行约定就显得更为重要。对此,建议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操作:
1、签订婚前协议。建议创始人股东与配偶签订书面婚前协议,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婚前财产的处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范围以及如何分配。
2、若创始人股东已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议通过签署《承诺函》的方式使配偶确认其对公司的股权不享有任何权益,且承诺不就公司股权提出任何主张。但需注意《承诺函》的内容需合法、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承诺函》的签署主体应适格且属自愿签订。
(本文来源:上海锦天成(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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