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学院更名为山东航空学院,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这个问题其实说的不准确,滨州学院目前并没有更名为山东航空学院,而是在今年6月开了一个“更名论证会”,在这个论证会上,提出了更名为山东航空学院的想法,并邀请了专家学者参与论证。
学校能不能更名成功,不是学校愿意改就能改的,还需要教育部批准。目前还没有消息说,教育部门已经同意滨州学院更名为山东航空学院。所以,目前这个更名计划还只是一个学校方面的讨论。
不过话说回来,滨州学院更名山东航空学院,是不是就是雷人、逆天呢?
作为山东人,笔者公道地说一句,滨州学院想要更名山东航空学院,必然有他想要更名的根据。
滨州学院位于滨州,虽说地理位置不算太好,但也是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省属全日制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
从历史溯源上将,滨州学院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名叫北镇师专,1983年后改名为滨州师专,1999至2003年期间相继合并了滨州供销技校、滨州教育学院、滨州广播电视大学、惠民师范、博兴师范等当地专科院校。2004年时,国家教育部批准滨州师专更名为滨州学院,至今这个名字已经用了13年。
滨州学院想更名为山东航空学院,其实是有底气的,因为这个学校的航空培训专业真的很强。2006年时滨州学院开始设置飞行技术本科专业,率先组建了全国地方本科高校第一个飞行学院,填补了山东省内高校民用航空类人才培养的空白。目前,滨州学院已有4个航空类学院、20个航空类专业(方向),基本涵盖了航空业的整个产业链。
值得说明的是,因为滨州学院的很多专业是“订单式培养”。山东航空公司就与滨州学院合作,一同培养空姐和飞行员,滨州学院为山航培养的学生人数已经超过千人,其中培养、培训过的飞行员累计已达700多名。所以这个学院的飞行专业就业率非常高。
基于此,如果某一天教育部批准了滨州学院的更名,笔者是不会感到惊讶的。
新入职的公务员,在服务期内,单位可以变更招考的岗位吗?
您问的新入职的公务员,在前五年服务期内,单位是否可以变更招考的岗位,应该分两个阶段来看。
第一个阶段,是一年的试用期期间。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2011年5月,中组部人社部发布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对招录单位做出了约束性的规定。
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在试用期内的人员,一年或者延期录用的都属于新录用公务员。
招录机关对于新录用公务员,要尽心尽力的培养,工作、生活、教育、培训各方面都要进行安排。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其中,第25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但实际工作中,单位一般会根据内部人事安排,调整到急需要人员的岗位,不一定按照招录方案安排到原来的科室岗位。这种现象非常普遍,作为新入职公务员不要介意,正好多一个岗位知识,又处于试用期,一定要服从组织安排。
第二个阶段,公务员的服务期内的后四年。
单位是否可以调整工作人员岗位,法律没有明确固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不能混编混岗。但一般不会安排公务员到事业单位去混岗。因为机关行政编制相对缺乏,大量出现的是下属事业单位借用到机关使用。多年来基层党政机关由于行政编制缺乏,借用了下属行政和事业人员,还聘用了不少劳务派遣人员,混编混岗情况比较普遍,组织、人事、编制部门也没有强有力的约束手段。
总的来看,公务员要服从上级工作安排,即使把你调到非招录岗位,你去举报,上级也无从解决,只会加速孤立你自己,切莫感情用事。确实有困难,可以通过部门负责人协调反映。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现实选择,服从安排,都有利于自己今后的工作开展、个人进步。
机构改革后,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还存在吗?
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年审、变更、注销等职能,都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承担。机构改革后,中编办隶属中组部管理,内设机构变司为局,设立10个局级机构,即综合局、政策法规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局、一局、二局等,其四个下属事业单位中,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然存在,依然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管理工作,依然由该单位承担,职能和工作方式不变。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也是事业单位机构信息采集和机构管理的重要程序。包括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时间,事业单位设立的部门和主管部门,职能范围,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还有经费来源和资产负债表,法定代表人等。
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事业单位的负责人。随着一把手的职务任免,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直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也是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的主要事项,其依据就是组织部门的任免文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机关,承担的生产经营职能改企,事业单位今后将不再设立这两类事业单位。职能划转后,剩余的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经过整合,机构大幅精简,根据辽宁省的改革试点,县区机构精简90%以上。这就意味着,大部分事业单位都会被整合撤销,原机构将不复存在。机构没有了,法人资格就会被注销,法人代表也随之注销。
也就是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如果原来的事业单位没有涉改,则原法人资格不变,法定代表人也是照常存在的。如果原来的机构改革整合,或者撤销,原法人资格随之发生变化,法定代表人也是一样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