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娜·j·帕克外部审计机构一旦发现50亿韩元(390万美元)以上的会计欺诈事件,就必须通知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根据金融当局修改后的“会计欺诈调查方针”,公司职员的会计欺诈行为和管理层的会计欺诈行为也将被通报。韩国最高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委员会(FSC)和金融监督院(FSS)于周日宣布了修订案,旨在提高地方会计系统的透明度。该指导方针是在政府于2018年引入会计违规调查制度后,于2019年底首次起草的。调查是指外部审计人员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报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任何会计欺诈行为的过程。然后,内部审计部门聘请外部专家进一步调查调查结果,并将案件提交给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和公司的审计师,费用由公司承担。通过调查系统发现的会计不正当事件从2019年的5件增加到去年的15件,持续增加,但也有人提出,要确保外部审计机构的完全独立性,并通过修改指导方针,澄清制度中不明确的部分。在金融当局密切关注之后,周日的公告反映了这些意见咨询了相关机构和组织,包括韩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韩国上市公司协会。修改案规定,外部审计人员有义务向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报告50亿韩元以上的财务欺诈事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会计准则,使报告义务受到审计人员武断判断的影响。修订后的准则还通过排除任命共享eco的专家,保证外部专家的充分独立性,这些专家将承担进一步调查报告的会计欺诈的作用与公司管理有关的利益或特殊利益。金融监督委员会有关人士表示:“为了提高会计制度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将严格监督会计不正当行为调查制度的公正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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