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2年第一届世界环境大会召开以来,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反应各不相同。其中之一就是引入了环境影响评估。这些对环境决策至关重要。它们确保将环境和可持续性问题纳入发展规划。
在尼日利亚,这些评估主要受1992年《环境影响评估法》的管理。根据这项法律,对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开发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但评估并不经常进行。显然对环境有害的发展仍在发生。例如,土地复垦经常没有评估其影响。这导致了尼日利亚许多地区湿地的消失。
因此,人们对尼日利亚环境评估的效力、可得性、影响和进程产生了疑问。
为了我的博士研究,我研究了尼日利亚系统的弱点。我根据国际最佳实践原则和政策,分析了《环境影响评估法》以及发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我特别考察了法律和实践是否有效保障了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司法权。
我发现,尼日利亚人很少或根本没有收到关于发展项目环境评估的信息。他们很少参与有关项目的决策,实际上也无法向法院或其他行政机构寻求补救。
这让我得出结论,尼日利亚环境影响评估的法律和实践没有促进程序性环境正义。换句话说,它们不能确保影响环境的决定是公正和透明的。
最近的事态发展也使我们有必要审议《环境影响评估法》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该法案的弱点
《环境影响评估法》禁止私人和公共机构在不考虑对环境影响的情况下承建或批准项目。
然而,在实践中,发展项目往往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就开始进行。
即使在进行评估的地方,仍然可能存在违反有关知情权和参与权的规定的情况。尼日尔河下游的疏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是在工程进行过程中进行的。一些受影响社区的成员既没有得到咨询,也没有得到评估报告。
也许不遵守法律的一个原因在于它的执行条款。规定的罚款严重不足。违规者将被处以10万奈拉(约合238美元)的罚款。公司或公司可能会被罚款5万奈拉(约119美元)到100万奈拉(约2384美元)。
不仅惩罚太低,无法强制执行,而且几乎从未对违规者施以惩罚。
我的研究表明,在对一项拟议的活动做出决定之前,立法列出需要考虑的因素和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不够的。
我们需要的远不止这些基本要求。
需要承认受发展项目影响的人的权利。
首先,获取项目信息是关键。《环境影响评估法》要求在环境影响评估过程中提供的信息必须向公众公开。但这并不能确保公众有效地了解评估情况。
例如,环境信息通常是用技术语言编写的,需要专家口译。并且没有安排信息以特殊格式共享,如大字印刷和盲文。这意味着人们无法获得实质性的信息。
其次,公众参与决策还有很多不足之处。该法案规定,公众有权参与环境决策的制定。但它没有规定如何做。
在实践中,公众参与的形式是信息传播和数据收集活动。它并不是一个公众可以通过它影响决策的过程。
此外,公众参与的机会往往是在很晚的过程中才提供的,因为当时已经就项目的规模、地点和类型作出了关键决定。在项目的后期阶段让公众参与可能只会产生公共关系。这可以用来证明已经做出的决定或避免冲突,但不能适当考虑公众的意见。
最后,尼日利亚的《环境影响评估法》存在问题,因为它没有保证司法公正。它没有规定对监管机构的决定进行行政审查。受害的公众只能在法庭上寻求赔偿。但这既昂贵又耗时。诉讼有时也不能提供足够的救济。
下一个步骤
尼日利亚的《环境影响评估法》需要修改,使之与国际最佳做法保持一致。新政策必须确保除了经济利益之外,还考虑到发展项目的环境和社会影响。
最后,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必须尊重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司法权。
保留所有权利。©2022。Bizcommunity.com由SyndiGate媒体公司提供(SyndiGate .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