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9年的谈判,印度和巴基斯坦于1960年签署了这项条约。
新德里消息:消息人士今天称,由于巴基斯坦对《印度河水域条约》的执行“不妥协”,印度于1月25日向巴基斯坦发出通知,要求修改1960年9月的《印度河水域条约》。以下是这个大故事的10点小抄:
根据条约的规定,该通知通过各自的印度河水域专员发送到伊斯兰堡。消息人士称,这一行动是必要的,因为巴基斯坦在过去5年里拒绝讨论和解决印度的基圣冈加和拉特勒水电项目问题,尽管印度做出了努力。
印度正在寻求修改条约,使巴基斯坦更容易在90天内进入政府间谈判,并纠正IWT的“实质性违约”。这一进程还将更新IWT,以纳入过去62年的经验教训。
“印度一直是在文字和精神上实施IWT的坚定支持者和负责任的伙伴。然而,巴基斯坦的行动对IWT的规定及其实施产生了不利影响,并迫使印度发布适当的修改IWT的通知。”消息人士说。
2015年,巴基斯坦曾寻求中立专家来审查其对印度基胜加和拉特勒水电项目的技术异议。然而,它在第二年单方面退出,并提议由仲裁法庭裁决其反对意见。消息人士称,两个同时进行的程序违反了争端解决的分级机制,印度随后单独要求将此事提交给中立专家。
“就同一个问题同时启动两个进程,其结果可能不一致或相互矛盾,造成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在法律上站不稳的局面,有可能危及IWT本身。世界银行在2016年承认了这一点,并决定“暂停”启动两个并行进程,并要求印度和巴基斯坦寻求友好的出路。
政府消息人士称,尽管印度一再努力寻找双方都同意的前进道路,但巴基斯坦拒绝在2017年至2022年常设印度河委员会的五次会议上讨论这一问题。他们说,在巴基斯坦的坚持下,世界银行最近就中立专家程序和仲裁法庭程序启动了行动。
经过9年的谈判,印度和巴基斯坦于1960年签署了该条约,世界银行是该条约的签署国之一。
该条约规定了两国之间关于几条河流用水的合作和信息交换机制。它将三条“东部河流”——比亚斯河、拉维河和萨特莱季河——的控制权交给了印度,而三条“西部河流”——印度河、奇纳布河和杰勒姆河的控制权交给了巴基斯坦。印度拥有印度河流域总水量的20%,而巴基斯坦拥有80%。
该条约允许印度将西部河水用于有限的灌溉用途,以及无限的非消费性用途,如发电、航行、财产漂浮、养鱼等。它为印度在西部河流上建设项目制定了详细的规定。
《印度河水域条约》被认为是当今世界上最成功的水资源共享努力之一。